新重庆-重庆日报 黄东东 周安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市委书记袁家军在现代化新重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大会上也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新成效。数据知识产权是指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数据知识产权通过构建数据确权、流通共享与价值转化三重机制,重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厘清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的价值逻辑。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能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关键是将数据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首先,依法确权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嬗变。数据价值最大化的核心在于流动与聚合,前提是通过法律框架为数据“确权赋能”。通过清晰界定数据的原始采集者、加工整理者、持有者及授权使用者的权利内容与边界,让数据主体依法享有数据权能并获取相应收益。其次,透过产业链供应链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传导。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远非单点突破所能达成,关键在于依托紧密协同的产业链供应链将孤立的数据主体连接为协同力量,实现数据价值的乘数效应。如通过开放数据知识产权带动上下游企业共享高质量数据集合,可以整体降低产业链研发成本。最后,推动产业升级实现数据要素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价值跃升。产权的预期保障效应必将激励数据要素流通共享,推动数据要素向“基础研究—工艺改进—产品创新”的创新链条渗透。加快促进以数据知识产权为纽带的知识传播、技术扩散和模式创新,形成“利益分享—技术迭代—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推动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
明确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制度安排。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要求,数据知识产权应当以“三权分置”(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为底座进行制度安排。首先,数据知识产权是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成果的新型法律形式。数据形态多变且来源复杂,原始数据的堆砌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唯有经过创造性劳动与算法淬炼,凝结为具有实用价值与创新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数据集合时,才能成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次,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保护规则具有创新性。与传统知识产权聚焦于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技术方案(专利权)或商业标识(商标权)不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对海量异构数据经清洗、标注、融合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数据集合。传统知识产权规则无法适配数据的非独占性、快速迭代性、应用场景依赖性等特点,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在确权上的动态登记机制、“行为规制”与“结果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及支持分场景、限次数、可计量的灵活授权许可模式等方面实现了创新。最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收益机制和定价机制。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重点在于明确收益及其分配,可以根据“贡献度计量法”按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环节投入量化权益予以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难点在于其非标属性导致定价困难,可以通过构建“二级定价”交易体系予以化解。
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的现实路径。数据知识产权以“制度确权”明晰产权归属,以“技术赋能”保障流通安全,以“场景驱动”实现价值落地,从而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首先,确权登记是实现数据资产化和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逻辑起点。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赋予数据持有者、加工者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定权益,激励高质量数据汇聚、治理与挖掘,促进数据驱动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与产业升级。其次,技术赋能是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和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基本保障。通过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区块链存证等安全技术手段,构建起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防护体系,确保数据在确权、交易、共享、加工等环节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最后,场景驱动是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落地和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最终目的。场景不仅是检验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试金石,而且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场域。脱离场景的数据确权所保护的只是静态资产,唯有嵌入产业实践、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的真实场景中,数据知识产权方能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作者分别系重庆邮电大学数字社会治理与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科协副秘书长;本文为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重点项目:2025CXZD20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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